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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入职多年被发现学历虚假单位可因此解除合同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6
      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三轮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因怀孕要求调换工作岗位在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争执,结果收到公司方以该女工入职学历不够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前不久,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维持公司限期给付该女工周某经济赔偿金38214元的一审判决,还给该女工一个公道说法。

  自2012年3月19日始,周某通过招聘到某公司担任生产作业员,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同时周某向公司提交山东省高唐县第一中学的高中毕业证书,在当地有关部门就业登记表中周某登记的类似信息为高唐县二中。2020年11月22日,周某因孕期要求车间调整工作与公司发生争执,自此周某未再到公司工作。2020年12月10日,公司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周某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0年12月,周某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周某赔偿金35525.7元。周某和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周某不在公司上班的原因,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11月22日双方因周某孕期发生争执后,公司让周某自2020年11月23日始“休息”。另查明,公司招收生产线操作工学历要求为中专以上;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及附件《“高压线”(禁令50条)》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第32条规定,包括“入职时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及工作简历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主张周某提供虚假学历,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学历虚假不能匹配其工作岗位,或在工作考核中不称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应对员工提供的学历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合理期限内对劳动合同效力作出决定,而不能在周某入职多年后以其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对周某的工作能力是认可的。故公司以周某入职时的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虽经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也应依法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赔偿金的数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周某的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周某赔偿金38214元。故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经济赔偿金38214元;二、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公司方不服,又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办法官表示:尽管现代企业制度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但权力的行使应当具有谦抑性。本案中,周某已工作8年之久,并未因学历不真实导致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具有可接受性和正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